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和自主创业

文章作者:  发布时间: 2015-01-15  浏览次数: 403

1.对企业招用非本地户籍的普通高校专科以上毕业生,各地城市应取消落户限制(直辖市按有关规定执行);
2.为到中小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档案管理、人事代理、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等方面的服务;
3.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,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享受国家相关扶持政策;
4.登记失业并自主创业的,如自筹资金不足,可申请5万元小额担保贷款;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,可按规定适当提高贷款额度;
5.参加创业培训的,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;
6.灵活就业并符合规定的,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。